遂宁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4-07-01  |  来源: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及中国红十字会透明指数建设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公开的实施工作,对未及时公开信息提出工作提示建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市红十字会在履行自身工作职能、服务社会群众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工作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息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

(二)真实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客观实际,能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三)准确性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必须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进行表达,在公开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

(四)完整性原则。所有可能影响信息公开对象决定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公开,不得故意隐瞒。

(五)及时性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有迟延。

(六)权益人保护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尊重捐赠人意愿,保护其隐私权以及商业秘密。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市红十字会单位信息、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个人情况简介、年度规划、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法规制度等基本情况,以及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活动方式、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三)接受捐赠信息:接受捐赠信息分为重大事件专项捐赠信息和日常性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的时间、类型、数量、来源、性质(定向、非定向)等信息。

(四)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和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捐赠活动成本、捐助效果等。

(五)公益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背景、实施方式、资金使用、受益对象、项目绩效等。

(六)职能职责相关信息:包括“三救”“三献”法律法规、服务对象、工作流程、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护培训课程设置、工作成果等相关信息。

(七)基层组织建设相关信息:包括基层组织名称、团体会员单位、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内容、学校红十字会的名单、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名称、活动情况等。

(八)国际交流合作工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同其他国家政府部门、红十字组织、非政府组织合作的项目名录和内容,接收的境外捐赠来源和金额,向境外捐赠的项目与金额。

(九)财务信息:包括市红十字会年度部门预算报告、年度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情况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十)日常动态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六条  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与市红十字会事先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未成年人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由市红十字会相关职责科室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申请公开是依当事人申请对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提出申请的公开。

第八条  公开的形式。信息公开一般采用文字、图表、项目报告书等形式公开,必要时也可以配发音像、图片等资料。

第九条  公开的途径主要是民政部慈善中国、博爱中国、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等。

第十条  基本信息应当于相关情况变化或信息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重大事件专项捐赠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的要求和时限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日常性捐赠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次月上旬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1个月内公开,视情况定期公开后续信息。

第十三条 募捐活动信息应当于募捐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

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专项募捐情况信息,应当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第十四条  公益项目信息公开:

(一)对于运行周期在6个月以内的公益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公开项目管理、执行情况和项目绩效。

(二)对于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公益项目,应当每3个月公开一次公益项目管理和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五条  捐赠协议有约定或公益项目管理办法有相应规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应在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公示,年度捐赠资金审计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审核报告要在审计后1月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日常动态信息应当于相关事项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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